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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择优适用优惠贸易协定(安排)
各进口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二)用好缔约方对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贸伙伴的关税减让,可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目标市场的价格优势。出口企业应针对其出口产品关注RCEP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
RCEP签署前已和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RCEP缔约方贸易和关税减让情况
在RCEP签署前,中国已和东盟、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整体自由化水平较高,仅保留了部分敏感产品。其中,中国的例外敏感产品主要是粮油糖棉等部分农产品、木材及纸制品、汽车及其零部件等。而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对中国的自由化比例也普遍较高,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的新加坡实现了100%零关税。
RCEP签署后中国与其他缔约方之间贸易和关税减让情况
RCEP缔约方之间经过两两谈判,确定关税减让的具体税目及在过渡期内每年的减让比例。根据RCEP协定附件中的关税承诺表,RCEP协定各成员之间货物贸易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10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以中国为例,中国关税承诺表中涉及8277个8位税号,从协定生效后第10年,对日本以外的缔约方大约有80%左右的8位税号商品降至零关税;协定生效后第20年,关税承诺表中的8位税号商品对所有缔约方降至80%~90%。
RCEP协定关税减让的现实意义
对于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而言,在现有已签署生效的自贸协定项下,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已给予中国相应关税优惠,因此,对于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之间,关税减让的现实意义并不是很大。更重大的意义在于,RCEP协定确定的区域价值累积等原产地规则的改变,带来供应链、价值链的重构。
对于中国、日本而言,作为中国、日本之间实质上的首个自由贸易协定,无论是关税减让,还是原产地规则改变所带来的供应链、价值链重构,均对中国、日本都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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