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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都有哪些?
海关可以采取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执法模式。
依申请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依职权保护: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认定侵权的没收并对当事人实施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02.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权利人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代理人办理要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应先登录“互联网+海关”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
(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0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具体操作步骤都有哪些?
第一步 注册为系统用户
登录“互联网+海关”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完善用户信息并提交。
第二步 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并提交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步 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海关总署会在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可以下载《系统使用指南》,了解详细申请流程。
04.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所需资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第六条,小编已为您摘出来!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二) 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
(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05.如何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中相关商标权的合法使用人名单?
知识产权备案系统相关商标权的合法使用人名单属企业的经营信息,不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企业因接受订单、贴牌加工等,需查询是否有合法授权的,建议直接联系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06.为什么会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为了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总署于2006年出台了总担保制度,权利人自总担保核准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期间内请求海关扣留侵犯商标权的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另行提供担保。
07.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
②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
③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相关文书格式见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和海关总署2011年第1号公告(可登录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www.customs.gov.cn)。
相关材料应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综合司知识产权处,邮编:100730。
08.假设A公司拥有商标,授权B公司生产或销售产品,但B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委托给C公司生产。请问C公司是否可以使用A公司的商标正常生产及出货?
由于各国的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且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委托授权时有可能在协议中对二次授权作出限制,故对二次授权是否合法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海关发现相关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将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此进行确认。C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等待海关联系权利人确权的结果。
09.如果产品上没有任何字符、文字,但是外包装或外包装贴的标签上有生产公司名称,填报报关单品牌类型时是否按该生产公司名称进行品牌申报?
报关单上的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申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上述品牌类型中,除“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出口外,其他类型均可用于进口和出口。如果产品上没有任何字符、文字,仅有外箱上与及外箱标签上的生产公司名称,应该按“无品牌”申报。
【END】
020 - 85520692
0769-22334879